台灣新創事業友善環境的進展

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 張清俊 副總經理

今(2016)年10月份,媒體上有一番關於「創新」與「分配」議題的熱烈討論,肇因於林全院長在「工商早餐會」談「創新、就業、分配」以及「5+2創新產業政策」。而台積電張忠謀董事長直陳,沒有經濟成長,就業與分配也無從解決,創新與分配是矛盾的,「創新,其實是分配的罪魁禍首!」

其實大企業在製程創新與技術創新也大都關注在增加效率、降低成本、減少人力,而增加就業是政府的施政目標,卻未必是企業的經營目標。

如何鼓勵創新又增加就業呢? 美國的經驗或許有參考價值。2010年美國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從資料分析就發現「新創事業佔3%總就業人口,卻幾乎創造20%的新工作機會」;同一年Kaufmann Foundation也發現美國新創事業每年大約創造300萬個新工作機會。可以想見美國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除了在金融面以強力的量化寬鬆貨幣政策,促使經濟情勢從危機的泥淖中逐漸恢復生機,若從新創事業所造就的就業數字,應可知道在美國新創事業確實是經濟成長與就業動能的主要引擎之一。

美國的外在環境對新創事業的發展是比較友善的。這其中包括社會面、資金面、法律面、與稅務面。美國社會普遍接納因創新而失敗的文化,創投也一向積極地投資新創事業,在法律上也充分遵行市場機制,允許投資人與創業團隊各自依照商業考量,協商決定公司價值、股權結構、團隊激勵方案,以及各種特別股的彈性條件。這些都是我國政府近年以之為借鏡,並積極透過政策努力亟於塑造的友善創業環境。

台灣自2015年7月修法納入閉鎖性公司,已相當程度可以架構類似國外的新創事業。這對鼓勵創業團隊不啻是一大進步。在新的制度下,團隊取得技術股並無須再經過鑑價程序,只要發起設立之投資人合意,載明於章程;而以現金出資之投資人則可以用特別股的方式(公司法356-7),與創業團隊約定一個雙方在風險承擔,獲利分潤與權責均衡、合理的股權架構,例如: 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特別股轉讓之限制…等。

不過,從實務上的經驗得知,稅賦仍存在討論的空間。雖然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已給予5年緩課的獎勵,舉例而言,無面額技術股將如何認定課稅額? 一個新創團隊經營公司5年,公司尚未獲利,但期滿團隊的技術股似乎又面臨課稅的壓力。就筆者所知,仍有不少新創公司仍選擇到境外註冊公司,而在台灣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運作。

不少人士也曾呼籲政府或應考慮恢復2003年之前: 個人或營利事業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無須申報課徵所得稅,俟所取得之股票實際出售時,始需就股票面額超出原無形資產取得成本之差額,作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這點在租稅公平正義的考量下,幾經論戰,似乎已成為不切實際的期待。

教育部為了鼓勵與釋放大學院校的研發能量,鼓勵師生以研發成果創業,於2015年10月更進一步訂定「大專校院申請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審查基準」,允許師生在校內登記公司,就近運用學校資源。並且獲得財政部同意,依據旨揭審查基準所核定得利用學校場域供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之大專院校,得依相關規定徵免房屋稅及地價稅。這一件事在筆者看來,確實是令人耳目一新,其意義在於打破過去學校育成中心實質上在培育一些新創事業,而這些新創事業卻又必須在外面找一個場所登記公司的形式主義,並且消彌熱心參與培育新創事業的學校,團隊遭受租稅懲罰風險的謬誤。

筆者管見認為,上述新創公司登記場所不只是學校,一些研究機構也應有適用的需要;另外,學校的教授、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工程師等參與新創事業,若能授權原機構在規範下,合法地兼職或一段時間全職參與,並且允許公司授予技術股、選擇權、獎勵金…等激勵工具,而不致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鼓勵與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天使基金…等,相信皆將有助於逐步將台灣建構為新創事業發展的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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